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4,交訴,5,2005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黃珮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張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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