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成簡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四色牌陸副及抽頭金新臺幣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夜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附記: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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