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4,東交簡,146,2005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交簡字第一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調偵字第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 乃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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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附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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