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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26歲民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林政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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