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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犯罪情狀,有事實足認有再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月24日責付其妹乙○○後停止羈押,惟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經傳未到,復經本院發布通緝始到案,於96年12月11日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命再執行羈押。
茲經本院於97年2月27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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