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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
中 華 民 國 97
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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