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易,237,200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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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
本件被告2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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