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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公共危險犯行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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