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定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97年12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