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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23號(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04、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9月1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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