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附民,31,2008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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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丁○○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丙○○、丁○○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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