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7,附民,32,200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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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257號),經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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