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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灣臺東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乙○○
本件被告甲○○、乙○○所犯均係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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