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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9053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1月24日,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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