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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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