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債 務 人 陳瀅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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