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120,201101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東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崑鴻
代 理 人 廖博民
債 務 人 王文雄
王賢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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