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130,201101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務 人 高雨農
法定代理人 邱惠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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