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134,201101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號
債 權 人 王浩瀛
債 務 人 陳瀅丞即陳暉和
勇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裕

一、債務人陳瀅丞即陳暉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瀅丞即陳暉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瀅丞即陳暉和、勇鉅金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瀅丞即陳暉和、勇鉅金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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