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140,20110114,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郭姿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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