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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零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民國100年1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7,172元未給付(其中40,547元為消費款;
43,025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93年4月29日起至95年4月2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100年1月11日止累計223,734元未給付(其中115,076元為本金;
105,755元為利息;
2,90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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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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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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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547元 │ 100年1月1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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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5,076元 │ 100年1月12日起至 │百分之18.2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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