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164,2011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務 人 施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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