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2645,2011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
債 權 人 彭永光
債 務 人 陳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