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官祖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4,000元,專案補償款4,158元,共計18,158元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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