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2911,2011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王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至100年7月8日止累計216,652元未給付,其中83,933元為消費款;

129,119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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