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債 務 人 宋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陸元及新臺幣肆拾捌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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