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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顏鳳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2年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日息0.054%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 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3月當月計付700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
至民國99年12月7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58,176元及利息暨違約金53,093元。
狀請 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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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逾 期 手 續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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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日息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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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176元 │ 99年12月7日起至清 │萬分之5.4 │ 99年12月7日起至清償│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下同)│
│1│ │ 償日止 │ │ 日止 │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 │
│ │ │ │ │ │5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
│ │ │ │ │ │者每月加計付700元,違約金收 │
│ │ │ │ │ │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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