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316,20110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梅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陸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民國96年5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30,095元。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44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自民國96年5月19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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