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務 人 謝東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零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零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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