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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吳至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3月3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29,981元整。
(二)利息計算: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7%之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之計算利息;
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3,749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29,981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200元整。
又按契約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自99年11月10日起未依約給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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