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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沄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元,約定自95年1月9日起至97年1月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1月25日止累計80,925元未給付,其中48,104元為本金;
30,365元為利息;
2,45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48,104元自10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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