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乃君
債 務 人 陳詠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