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促,449,201102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何高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民國100年1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52,557元未給付(其中31,235元為消費款;

17,722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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