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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代 理 人 侯金城
債 務 人 吳進龍
許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八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止,以該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該逾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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