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務 人 李孟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叁拾玖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2年5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成立信用卡契約,詎至民國99年12月27日尚餘新臺幣118,939元未按期清償。
故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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