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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1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王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蘇賢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00,000元,自91年11月26日起至106年11月26日止共15年,分18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
詎自99年9月2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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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 息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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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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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8,468元 │ 99年9月27日起至 │百分之2.637 │ 99年10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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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6,100元 │ 99年10月27日起至 │百分之3.22 │ 99年11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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