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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丁○○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內政部公告民國(下同)101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10,244元;
該最低生活費,係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該規定以觀,最低生活費已顯然低於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平均支出。
二、經查:(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下稱准更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二)債務人前於100年11月7日提出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8年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74元,並向各債權人分別按月給付每期之清償金額等語(見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卷第123頁)。
並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與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依本條例第64條第3項規定函請債權人表示意見(見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卷第73頁)。
(三)茲析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還款內容:1、債務人陳報任職於台東紅珊瑚股份有限公司,加計績效獎金平均每月薪資約25,000元,有債務人薪資戶存褶影本、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卷第31、32、56頁、本院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卷第97頁)。
2、債務人陳報與前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陳○妤(民國87年出生)、陳○渲(民國99年出生)二人,並陳報扶養母親陳黃玉花與債務人同住、由債務人照料其生活,有戶籍謄本及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卷第9、10、13頁),債務人以每月收入25,000元,扣除繳納勞健保費用每月平均948元(計算式:100年1到10月勞健保費用=勞保費3,294+債務人本人健保費2,812+未成年子女健保費2,812x2÷2+受扶養人陳黃玉花健保費2,812÷5=9,480.4,每月勞健保費用=9,480.4÷10=948.04,四捨五入至整數,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卷第132頁台東紅珊瑚公司出具之保險費繳納證明單,唯債務人陳報為1,417元),提出每月5,074元供履行更生方案,僅餘18,978元自用及做為扶養費用,未超出依上述內政部公布之每月生活標準22,537元(計算式:10,244+10,244÷2x2+10, 244÷5=22,536.8,四捨五入至整數),故本院認為債務人已盡其最大努力及誠意清理其債務,此數額雖略高於准更裁定認定之18,101元,然准更裁定所採最低生活費,斯時為9,829元,與現行最低生活費10,244元已相差415元,故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以債務人本人、未成年子女2人及債務人之母計算,亦應增加913元(計算式:415+415÷2x2+415÷5=913)。
債務人所餘18,978元,亦未超過准更裁定認定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18,101元加計913元,合計19,014元。
3、債務人於100年6月20日陳報所有房屋(門牌:臺東縣臺東市○○路○段242巷31弄14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值47,000元,並佔用臺東縣臺東市○○段735地號國有土地,有國稅局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民事陳報(1)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存卷(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卷第27、47、55頁),尚屬可信。
(四)至各債權人分別陳稱:清償比例過低、債務人勞動年限尚有21年故應提高還款金額、債務人應再與債權銀行協商等語,與本條例重建經濟生活之立法旨趣相違背,亦與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28條第2項規定,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6年、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於程序外行使權利有違,尚不可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之程度,且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等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分別有本院前案查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國稅局97到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卷第17至19頁、25、26、56、27頁、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第12、55、56頁)。
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本院依職權於本裁定確定後核發確定證明,毋庸具狀聲請。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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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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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5,074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875,333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487,104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55.65% │
│6.備註: │
│ (1)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總清償金額÷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於受債務人書面請求時,應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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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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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459,006 │52.44 │2,66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甲○(台灣)商業銀│96,886 │11.07 │562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48,367 │16.95 │860 │
│ │限公司 │ │ │ │
├──┼─────────┼──────┼─────┼─────────┤
│ 4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46,659 │5.33 │270 │
│ │限公司 │ │ │ │
├──┼─────────┼──────┼─────┼─────────┤
│ 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124,415 │14.21 │72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875,333 │ 100(%) │5,074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臺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
二、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且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1,000元。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一、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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