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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
原 告 潘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嘉軒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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