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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王中志
相 對 人 許子立
許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民法第873、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又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受「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之資產與負債,並於96年9月23日奉准更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案外人徐火山及相對人許菊花於71年3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及案外人徐振淵(經查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為徐振雄)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71年3月4日起至111年3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徐火山於90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萬元、相對人許菊花於90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及於94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案外人徐振淵於93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970萬元,約定機動計算利息並按月攤還本息一次。
如因立約人之財產受強制執行,致聲請人有不能完全受償之虞者,上開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三)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編號1、2、3嗣於99年12月2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子立,詎料上開擔保物於100年11月22日遭鈞院執行在案,案號:100年司執字第13059號及第13047號;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案外人徐火山、徐振淵、相對人許菊花尚欠如附表一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及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還款記錄等為證。
又案外人即債務人徐火山、徐振雄、相對人許子立、許菊花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定期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僅相對人徐子立於101年1月18日陳報意見復於101年2月4日撤回。
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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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100年度司拍字第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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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債 務 人 ├──────────┬──────┼──────────┬──────────────┤
│號│(新 臺 幣 │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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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100年11月20日起至 │百分之2.87 │ 100年12月2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0│ 5,981,498 │徐火山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1│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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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100年11月20日起至 │百分之2.27 │ 100年12月2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0│ 1,572,033 │許菊花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2│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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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100年11月20日起至 │百分之2.62 │ 100年12月2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0│ 2,268,411 │許菊花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3│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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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100年11月20日起至 │百分之2.27 │ 100年12月2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0│ 5,528,831 │徐振淵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4│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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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100年度司拍字第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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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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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東縣│台東市 │永清 │ │35 │田│418.99 │ 全部 │許子立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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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東縣│台東市 │永清 │ │269 │田│1397.86 │ 全部 │許子立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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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東縣│台東市 │永清 │ │273 │田│36.52 │ 全部 │許子立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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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東縣│台東市 │永清 │ │270 │田│317 │ 全部 │許菊花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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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東縣│台東市 │永清 │ │330 │田│300.08 │ 全部 │許菊花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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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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