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司聲,122,201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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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翁青貞
聲 請 人 翁智煒
聲 請 人 翁青華
聲 請 人 吳新金
前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慧伶.
相 對 人 陳又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伍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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