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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葛藍弟
葛瑞莎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符蒂娜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得恩
法定代理人 林千慧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敬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收養人葛藍弟(Randy Scott Grimes,西元1962年12月17日生,社會安全號碼:000-00-0000)與葛瑞莎(Teresa Kay FordGrimes,西元1964年9月29日生,社會安全號碼:000-00-0000)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共同收養林得恩(男,民國100年7月1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關收養事件,其中一方為外國人士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之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本件收養人葛藍弟、葛瑞莎為美國籍人士,而被收養人林得恩為中華民國人民,揆諸上開規定,即應適用美國法及我國法。
惟美國國際私法關於收養事件,係採法庭地法,依反致規定,仍應以我國法為其準據法(參見法務部70年6月11日法70律字第7354號函意旨參照)。
是以,本件收養仍應以我國法為其準據法。
次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
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第1076條之2第1項、第1079條、第1079條之1、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此外,民法第1079條第1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收養人為美國籍人士,在中華民國地區並無設籍及住所,而被收養人林得恩之住所地設於臺東縣臺東市○○街41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此收養認可事件自有管轄權。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葛藍弟(Randy Scott Grimes,西元1962年12月17日生,社會安全號碼:000-00-0000)與葛瑞莎(Teresa Kay Ford Grimes,1964年9月29日生,社會安全號碼:000-00-0000)願共同收養林得恩,雙方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訂立書面契約,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委託書、喬治亞州收養法規、放棄監護權及同意收養並移民出國聲明書、生父去向聲明書、跨國收養家庭評估報告中英文各1份及收養人生活照數張等為證。
三、經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成立收養關係,經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林千慧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書證在卷可稽,並經其等到庭陳稱收養、被收養意願屬實;
另被收養人之生父,對被收養人未曾盡過保護教養義務乙情,業據被收養人外祖父到庭陳稱:不知去向,無法聯絡,也未曾扶養過被收養人,此等均有本院101年2月2日調查筆錄一份在卷可稽,堪認被收養人生父符合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之情形,自毋庸徵得其同意。
而本件經本院囑請臺東縣政府派員對出養人進行訪視結果,據覆略以:被收養人係生母與不知名氏生父性交易所生,被收養人外祖父因工作性質無穩定收入,尚須養育三名子女,而收養人為外國人,在醫療、經濟照顧皆俱優勢;
被收養人生母復由臺東縣政府安置中,因此願意將被收養人出養,有臺東縣政府101年1月4日府社工字第1010002367號函所附之訪視建議報告書乙份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所提出之收養家庭評估,係由喬治亞州政府授權之收養援助機構所訪視製作,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該報告則略以:葛藍弟與葛瑞莎非常喜愛小孩,收養人之前已自臺灣收養一名兒子,基於之前自臺灣收養的良好印象,決定再從臺灣收養一名孩童。
收養人本身均無傳染病亦無犯罪紀錄,葛藍弟受雇於默克藥廠,葛瑞莎從事多年行銷及公關工作,兩人評定淨收入為156,019美元,經濟上足以多支付1個小孩費用,經評估結果,收養人符合喬治亞州收養相關規定,此有上開跨國收養家庭評估附卷可參。
本院參考上開報告,並審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成員、家庭環境、收養原因,認本件收養動機單純,收養人足以對被收養人為妥善之照顧,此外,亦查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之情形,認本件收養應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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