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家救,1,201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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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昌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相 對 人 潘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王昌以其與相對人潘美珠間請求離婚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委任狀及起訴狀影本等件核閱屬實,另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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