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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詹閔森
被 上訴人 張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2月26日100年度家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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