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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陳明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24日99年度
消債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飯店及汽車旅館等消費支出,部分係因代墊所生,而非個人奢侈行為,又許多汽車耗材及通訊費用看似理應由公司支付,但抗告人卻無法請求公司支付;
抗告人非無誠意或意圖逃避還款,而是當下一頓飯在哪裡都還看不到時,抗告人如何實現承諾、如何重新出發呢?抗告人為此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因浪費行為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除有如附表一所示合計高達新臺幣(下同)1,680,566 元之借款外,復有如附表二所示浪費行為等情,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4日與99年11月3日民事陳報狀、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9 月20日與99年10月22日民事聲明暨陳報狀、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9 月21日與99年10月26日民事陳報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27日民事陳報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25日台新總債務協商部字第09900016400 號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28日民事陳報狀、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28日請求為清算不免責裁定聲請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28日民事陳報狀、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99年10月26日99澳盛(風管處字)第21318 號函暨所附聲請人預借現金及歷史消費明細表等件在卷足憑,應堪認定。
四、抗告人固以前詞置辯,惟查:㈠抗告人雖非毫無可能為他人代墊飯店與汽車旅館費用或為公司業務而支出通訊與汽車費用,然此僅為許多可能的原因之一;
抗告人未能提出足夠之證據予以釋明,空言徒稱該部分費用非其奢侈支出費用,尚難遽信。
再者,國民縱有使用私人手機或汽車執行公司業務之行為,亦多混雜私人用途而為使用,其中為公司業務支出而未向公司請求之費用多寡,端賴個別具體需求而定;
抗告人陳稱其為他人代墊飯店與汽車旅館費用或為公司業務而支出通訊與汽車費用,故其無浪費奢侈行為云云,要難逕予採信。
㈡況且,抗告人尚有其他合計1,680,566 元之借款,以及與其經濟狀況顯不相當之娛樂費用、銀樓消費等項支出,要非抗告人陳稱其為他人代墊飯店與汽車旅館費用或為公司業務而支出通訊與汽車費用云云所得解釋。
㈢原審審酌抗告人之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未能獲得任何清償,抗告人尚且積欠債務合計3,298,130元如98年8月19日債權表所示等一切情狀,認為不適逕為抗告人免責之裁定,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5條規定相符。
抗告人陳稱其不接受債權人零利率之清償方案,非無誠意或意圖逃避還款,而是當下一頓飯在哪裡都還看不到時,抗告人如何實現承諾、如何重新出發云云,仍難認為構成適當而應予免責之事由,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審認定抗告人係因浪費行為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裁定抗告人不免責,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郭玉林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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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時 間│項目 │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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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商業銀行│93年9 月3 日│幼敏代償卡 │190,0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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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台灣)商│ │多筆大額預借現金 │156,350元 │
│業銀行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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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國際商業│93年6 月7 日│借款 │200,000元 │
│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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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台灣)商│ │多屬專案分期或預借現金 │234,980元 │
│業銀行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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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商業│92年5 月12日│零利償 │150,000元 │
│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
│ │94年1 月24日│信用貸款 │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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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銀行│92年10月23日│泰有錢 │89,179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5年6 月23日│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 │148,057元 │
├──────┼──────┼────────────────────────┼──────┤
│澳商澳盛銀行│94年8 月29日│電話預借現金 │12,000元 │
│集團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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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680,5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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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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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消費│6,377元至10,769元間 │中國大陸上海13筆消費支出之各筆金額概數 │
│ ├──────────┼─────────────────────────────┤
│ │24,836元 │香港10筆及日本6筆消費支出之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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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費用│28,500元 │合順汽車修配行 │
│ ├──────────┼─────────────────────────────┤
│ │50,500元 │野田汽車百貨 │
│ ├──────────┼─────────────────────────────┤
│ │26,750元 │愛車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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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消費│5,413元 │遠傳電信單月最高金額 │
│ ├──────────┼─────────────────────────────┤
│ │22,000元 │震旦行單月最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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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消費│2,160元 │宏祥模型遙控 │
│ ├──────────┼─────────────────────────────┤
│ │10,050元 │康伯光學 │
│ ├──────────┼─────────────────────────────┤
│ │34,098 │康鉑光學 │
│ ├──────────┼─────────────────────────────┤
│ │16,170元 │神腦國際 │
│ ├──────────┼─────────────────────────────┤
│ │10,900元 │全國電子 │
│ ├──────────┼─────────────────────────────┤
│ │3,195元 │劍湖山世界 │
│ ├──────────┼─────────────────────────────┤
│ │10,500元 │普羅攝影 │
├────┼──────────┼─────────────────────────────┤
│銀樓消費│15,150元 │國泰銀樓單筆消費 │
│ ├──────────┼─────────────────────────────┤
│ │12,800 元 │金大利銀樓單筆消費 │
│ ├──────────┼─────────────────────────────┤
│ │7,850元 │福記珠寶銀樓 │
├────┼──────────┼─────────────────────────────┤
│ │86,100元 │如億鴻電器有限公司單筆消費 │
│ ├──────────┼─────────────────────────────┤
│ │10,395元 │阿秋有限公司單筆消費 │
│ ├──────────┼─────────────────────────────┤
│ │9,490元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公限公司單日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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