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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樟原愛心文教基金會
代 理 人 陳昱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8年2月21日成立,迄今已12年,為利於該法人之運作,業於100年10月7日經董事會通過章程變更,茲檢具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對照表等,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及第8條。
三、經查,依聲請人之捐助章程第13條規定:「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之登記。
」,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及第8條,其中第6條涉及董事會中之董事人數之變更、第8條涉及常務董事之人數變更以及執行長之資格。
前經本院以100年12月9日東院裕民直100聲910字第1000019187號函命聲請人於收受函文後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文件,以供審酌本件聲請是否符合要件:「1.該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之文件。
2.法人登記證書。
3.第一、二、三屆之董事名單。
4.100年10月7日上午10時及11時董事會會議之簽到單。
5.上開董事會決議經主管機關准許之證明文件。
6.捐助章程第6條、第8條之修正對照表(註:聲請狀所附之對照表有文字闕漏,核與修正後之章程記載不盡相符)」,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提出相關文件以供本院審酌,故聲請人之聲請,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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