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訴,101,201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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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秀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15日100年度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與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準,經核為新台幣(下同)594,800元【計算式:(112.2+30.7+ 5.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000元=594,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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