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0,訴,109,201202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被 告 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萬福
被 告 賴昌吉
黃清民
林文昌
王天林
尤金明
郭文彬
共 同 陳信伍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昌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鍾萬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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