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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鄉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明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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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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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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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蔡美琴 │元大銀行東信分行 │99年7月20日 │100,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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