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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洪金春
邴盛忠
李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17,520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7%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金春於民國89年1月17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邴盛忠及李淑真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自89年1月17日起至106年4月17日止。
債務人洪金春自100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尚欠本金1,217,520元。
(三)債權人對債務人洪金春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邴盛忠及李淑真負保證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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