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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徐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約定自93年11月9日起至95年11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2012年01月30日止累計10 5,734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49,413元為本金;
55,574元為利息;
7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1年1月30日止累計131,021元正未給付,其中56,933元為消費款;
70,48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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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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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413元 │ 101年1月31日起至清│百分之18.25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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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6,933元 │ 101年1月31日起至清│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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